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规范。其中明确,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不再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
一石激起千层浪!业界不禁担心,这是否会对安防行业尤其是视频监控行业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造成重创?
这些年,安防行业得益于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等利好因素的影响,行业景气度一直维持在较高区间。
电子眼,在交管领域俗称“电子警察”。我国“电子警察”的应用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被称为“非现场执法”辅助设备。最开始时电子警察只是起一个监督作用,让司机自觉规范驾驶。后来电子警察一直在升级,逐渐加入了新的功能,尤其是AI加持后,就变成大家现在熟知的“火眼金睛”。
我国交通管理电子眼的安装使用,大大早于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2004年之前,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可以说基本上还是空白,但是交通电子警察的应用已经初步普及。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资金问题。
众所周知,摄像头的安装都有成本,但“电子警察”会有“产出”(违章罚款),社会治安监控系统没有。当然,这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交管行业痛点所催生的对科技应用的需求,这种需求要早于社会治安对科技应用的需求。
后来,随着科学技术强警、平安城市、雪亮工程等活动的开展,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应用需求慢慢地超过交通管理应用需求。
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眼的类型越来越多样化,应用场景范围也慢慢变得广泛,除了交通执法,城市管理和环境、土地监测等领域也大量启用了视频监控摄像机。
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不“罚款”。所以广大市民心理上不“排斥”。但是电子警察就不一样了,一不小心会被取证、被罚款。所以许多人心理上会“排斥”,被罚得多了,心里就不舒服,甚至会“积怨”,觉得应该限制安装甚至取缔电子警察。
世上一切事物都有利的一面也有弊的一面,电子眼也是。近年来,利用电子眼收集违法证据,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越来越依赖的一种手段,由此也衍生出乱罚款、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争议性问题。
“电子眼”执法被指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等乱象,甚至会出现了“以罚款养设备”的情况。
可能某些地方某些执法部门利用电子眼抓拍证据进行罚款确实存在过头的行为,也可能一些电子眼由于技术原因,确实存在采集图像和取证不准的情况,这说明我们的技术还有待提升。是矫枉过正,还是一棍子“打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我们以交通管理为例,电子警察对规范司机驾驶行为,减少交通事故起到了重要的无法替代的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督管理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
为罚款而罚款,为罚款而设置,是不可取的,应当管束。但是,确实为监管而设置,系统抓拍到了违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不但是应该的,也是人民群众拍手称快的。
虽然电子警察所产生的罚款令人头疼,虽然人们对电子警察颇有微词,但是电子警察的非消极作用是不可取代的。我们很难想象,在汽车保有量如此之高的今天,假如没有电子警察,道路交互与通行会是什么样子。
记者经过走访调查发现,不规范安装、不规范使用、设置地点不对社会公开、无明显标志的电子警察,多集中在偏远小城市、县城等,大中城市电子警察的安装使用相对要规范得多。这也彰显出大城市和中小城市社会管理“透明度”的差异。在偏远小城,警车随意鸣笛可能不会有的人觉得是扰民,但在大城市就会被认为是扰民。
电子警察在整个视频监控系统应用中的占比不大,况且不符合标准要求、有一定的问题需要拆除、整改的,只是一小部分。况且,这类电子警察在整个视频监控应用市场的占比不是很高。记者随机采访几家视频监控企业,大家普遍反映,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安防和视频监控行业的影响是有限的,更不会造成重创,反而有利于产品迭代和技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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